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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有犯事情了?

发布时间:2026-02-0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在取保候审有犯事情了”,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取保候审有犯事情了”的情况下,若存在保证人,当被取保候审人犯事(无论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还是犯新罪),即属于“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此时,若保证人未尽到监督和及时报告义务,就完全符合该法条中“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形,执行机关有权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如果保证人的不作为或协助行为构成了犯罪,比如明知被保证人犯罪而不报告甚至帮助其逃匿,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明确了保证人在被取保候审人犯事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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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取保候审有犯事情了”这一情况,其直接后果和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如下。
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事,可能会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保证金被没收,保证人(如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且新罪将与原罪数罪并罚。
1.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犯新罪:执行机关会立即撤销取保候审,对被取保候审人予以逮捕,将新罪与原涉嫌犯罪一并侦查、起诉和审判,实行数罪并罚。
2. 若存在保证人且被取保候审人犯事:保证人未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如果保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包庇、窝藏),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只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未及时报告联系方式变动等)但未犯新罪: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具体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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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有犯事情了”的处理并非一概而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处理结果。
1. 被取保候审人所犯新事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实施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一些行政法规或取保候审的监管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此时可能不会对其启动数罪并罚程序,但执行机关仍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其采取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处理措施。
2. 保证人能够证明已尽到监督和报告义务:若保证人在被取保候审人犯事前,确实采取了合理的监督措施(如定期联系、了解行踪等),并且在发现被保证人有犯事苗头或已经犯事后,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了报告,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保证人可能会被减轻或免除罚款等责任。这是因为法律要求保证人履行的是监督和报告义务,而非绝对阻止被保证人犯事的义务。
3. 被取保候审人所犯新罪与前罪存在牵连关系:例如,前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了弥补前罪造成的损失或为了逃避前罪的处罚而实施了新的犯罪(如诈骗他人财物),此时新罪与前罪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在处理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两罪的关联性,可能在定罪量刑时作为一个整体情节予以考量,影响最终的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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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有犯事情了”时,有些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以下是常见的错误操作行为。
1. 隐瞒不报或逃避调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事后,试图隐瞒事情真相,不向执行机关报告,或者干脆逃跑、躲避,这种行为只会加重后果。执行机关会因此认为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必然会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逮捕,且逃跑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新的违法或犯罪。
2.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为了掩盖在取保候审期间犯事的事实,而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供,这种行为严重干扰司法程序,一旦被查实,不仅会对原有案件和新犯事情的处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还可能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新的犯罪。
3. 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犯事视而不见或包庇:保证人在知道被取保候审人犯事后,不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甚至帮助被保证人隐瞒、掩盖,这不仅违反了保证人的法定义务,可能面临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包庇罪等刑事犯罪。
这些错误操作都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和严重,建议您在“取保候审有犯事情了”的情况下,务必采取正确行动,如需进一步指导,可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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